機車與資源回收車擦撞造成全身癱瘓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現役軍人余晨如騎機車與花蓮市公所資源回收車發生擦撞造成全身癱瘓,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花蓮市公所支付國家賠償二千餘萬元,但花蓮地院判決駁回。法官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適用於對被告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但不適用於對公務機關與公務員的國賠求償。
這 起意外發生在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花蓮市公所一輛資源回收車停在博愛街路邊作業。根據車禍肇事鑑定,當時回收車司機黃未依規定停車並開門下車,後方一輛 由現役軍人余晨如(二十三歲)騎乘的機車撞上車門,黃文財被認定是這起車禍的肇事主因並遭判刑,余晨如在這場車禍中傷及頸椎,至今脖子以下癱瘓。
案發後,余晨如家人曾向花蓮市公所提出二千四百四十一萬零二百五十四元國家賠償,但無法達成協議,進而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向花蓮市公所要求國家賠償。
這項刑附民的國賠訴訟,昨天被花蓮地方法院駁回。判決書指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要件才能進入實質審理,是針對被告及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的人請求回復損害,但此案,花蓮市公所並非實際侵權的行為人,並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判決書指,肇事的黃文財是花蓮市公所公務員,並非一般公司行號及職員的關係,在民法上,並無國家機關應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花蓮市公所對於這起賠償訴訟遭駁回,昨天也感意外,據知,市公所原認為,這件國家賠償訴訟,市公所應會遭判賠,只是金額多寡罷了,然而,法院卻判駁回原告的訴訟,市公所將等到收到判決書後再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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